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新区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5-31 | 成文日期: | 2022-05-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发〔2022〕5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新区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2〕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新区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辽宁省开发区条例》、《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辽委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本委发〔2022〕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对历年来下放至高新区的行政职能进行调整,共648项(其中,保留高新区行政职权事项184项、收回高新区行政职权事项464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溪市政务服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对高新区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后的衔接落实工作。一是对高新区保留的行政职权,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尤其是涉关重大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二是要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确保能够“落得实、用的好”。三是对收回后由市级行使的行政职权,要做好衔接,不影响企业群众办理业务,同时,要在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库中完成办事指南调整工作。四是涉关石桥子街道和日月岛街道的社会职能,由溪湖区按照本地区政务服务目录行使,确保权力运行便捷高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政策解读:关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新区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