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政府性债务实施“借用还”一体化规范管理的意见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7-20 成文日期: 2015-07-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发〔20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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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政府性债务实施“借用还”一体化规范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7-20 00:00:00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5〕1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政府性
  债务实施“借用还”一体化规范管理的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举债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管理有力”的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市政府现就政府性债务实施“借、用、还”一体化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凡通过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进行融资和归还存量债务而举借的债务,全部纳入政府性债务“借、用、还”一体化管理范畴。
  二、基本原则
  (一)归口管理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政府性债务统筹管理。
  (二)明确责任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借、用、还”一体化的方式举借债务,各债务主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承担债务偿还主体责任。
  (三)风险管控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全市政府性债务进行预警通报,有效控制和降低债务风险。按照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各债务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债务风险防范措施。
  (四)计划管理
  政府举债项目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要求实施规划管理,同步编制政府举债项目投融资计划,并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政府和部门全口径预算管理,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的监督。
  (五)消化存量
  清理存量债务,按债务使用和受益部门确定债务主体,明确偿债责任,落实偿债资金,逐步消化债务存量。
  (六)绩效考核
  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绩效考评范围,按照“离任要审计、终身要负责”要求,强化融资偿债工作的目标考核机制。
  三、责任分工
  政府性债务实行“借、用、还”一体化管理,分级负责。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决定市本级债务的举借、使用及偿还,统一调配资源,统一调度资金;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科学有效防控债务风险。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融资办、市审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与政策;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举借核准、债务偿还的工作运行管理机制,做好市本级政府债务的预算管理;制定实施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和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实施风险提示或警示通报;指导各县(区)、相关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的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等工作。
  市城投公司、市土地资源储备中心等融资平台,负责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偿还及风险防控工作。各融资平台在国家规定的过渡期需制定融资方案,参与融资项目包装、策划,开展具体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完成政府下达的融资偿债工作任务;编制本单位年度到期债务偿还计划,切实承担偿债责任;加强自身债务风险管理工作,强化偿债主体责任,努力防范政府性债务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市审计局负责将政府性债务“借、用、还”一体化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加强政府性债务的动态化、常态化审计监督。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金融政策方面的指导,协调金融企业与政府融资合作关系。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债务举借合同及相关法律事务的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四、新债举借的“借、用、还”一体化管理方式
  (一)政府债务举借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社会发展状况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融资平台公司的负债规模应当与本公司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全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各县(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组成。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债务收支计划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留有缺口。
  政府授权部门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编制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举债部门(单位)作为债务责任主体,具体操作举债融资事项。
  每年9月开始,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政府授权举债部门编制下年度举债建议计划,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于10月底提交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并经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批准的政府性债务计划,于下年1月底由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举债部门(单位)执行。举借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审核办理。
  经批准的县(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相关部门(单位)实施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应将债务举借渠道、举借金额、举借成本、还款期限以及还款来源等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经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举债建设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或核准后列入投资计划。未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举债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局、市融资平台转借给县(区)政府的属于政府性债务的资金,县(区)政府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与市财政局或市融资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县(区)政府必须对借款归还做出承诺。
  (二)债务资金使用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和调度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实行政府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政府性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政府性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举债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开户情况报备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安全负责。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4〕29号)相关规定履行“支付令”资金支付方式。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相关部门(单位)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三)债务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履行偿债主体责任
  本着“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为债务最终偿还人,承担偿债责任;债务最终偿还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债务最终偿还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对偿债责任人承担监督责任。
  举债部门与债务使用部门(单位)不一致的,由举债部门与债务使用部门(单位)签订转债协议,债务使用部门(单位)负责偿还债务,举债部门应当督促最终债务人按时偿还政府性债务,在最终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偿还责任。
  各偿债主体要编制落实偿债资金来源计划。偿债资金来源包括:债务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偿债资金;可用于偿债的财政专项资金;经批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偿债责任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发行债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来源。
  市政府及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债务规模统筹安排偿债准备金,为偿还债务提供资金保障。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归集偿债资金,需要变现资产(资源)偿债的,原则上由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变现其占用管理的资产(资源),充实偿债准备金。
  财政部门根据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安排偿债准备金。
  融资平台公司等其他债务人对用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要制定好偿债计划,统筹安排资金,明确偿债时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市直各债务部门每月底要将下月到期债务及偿债的资金来源报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在下月初报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经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批准后偿还当月到期债务。
  各县(区)在每月底将偿还当期债务情况报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存量债务清理与偿还方式
  经清理和甄别后,截至2014年12月31日纳入政府债务系统的债务,确定为存量债务。存量债务偿还仍按“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市级融资平台为县(区)和企业融资形成的债务,或由市融资平台用于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以及企业项目的政府性债务,由各县(区)和企业负责偿还。市融资平台要对自身存量债务进行再梳理、清查,属于县(区)和企业偿还的,要与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和企业签订转借协议,明确偿债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
  县(区)政府及各债务部门(单位),要分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债务“借、用、还”一体化管理意见,细化分解措施、办法,落实责任。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政府性债务实施管理与监督。举债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在审计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
  举债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统计表。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月份、年度政府性债务情况统计表等报表。
  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融资办等部门,每年对全市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及时掌握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向市政府提交债务分析报告,对可能产生风险的债项及时预警。
  市审计局应按国家法律规定,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长效机制
  1.实行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建立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政府性债务运行情况的制度,将上年度政府性债务余额、债务偿还情况等作为重要事项列入年度政府预算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2.实行政府性债务举借审批制度。自2015年起,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单位)举借。经政府授权批准债务举借部门(单位),要编制举债计划、债务使用计划及债务偿还计划并报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债务情况即时监控。
  3.完善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制定实施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及应急预案,划分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等级,制定防范债务风险管控措施。
  4.实行政府性债务考核制度。自2015年起,将政府性债务工作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内容,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率降低幅度提出测算考核意见。
  5.实行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离任要审计、终身要负责”要求,一旦出现债务风险,追究相应责任。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