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1-20 | 成文日期: | 2015-11-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发〔2015〕29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5〕2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
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市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规范政府行为、促进各级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举措。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法治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对于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用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对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进,扎实工作,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紧紧围绕政府的依法行政及依法决策开展工作,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要立法项目和制发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论证、法律咨询;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参与处置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接受委托,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以及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有关会议,参与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
三、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决策、推进依法决策中发挥作用。要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的原则,多元化、多渠道地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补充力量,进一步提高法律顾问的专业化水平。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联系、聘任、考核、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要求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托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县(区)政府重要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把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纳入绩效考核或目标考核,采取有效措施,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政府或工作部门预算给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统筹考虑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有关工作规则及重大法律事务备案、报告、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配套制度,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乡(镇)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
五、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构架
市政府建立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专业人士参加的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研究解决法律顾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设立法律事务处,具体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组织、协调、联系、聘任、考核、管理等日常工作,指导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储备后续力量。
附件:本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联系、聘任、考核、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律事务处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市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市政府外聘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组成。
第五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政府法制工作经验,受过系统的理论教育并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三)专家、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在所从事的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国际经济法和诉讼法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四)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较强,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第六条 外聘专家、学者和律师,由市政府法制办推荐,报市政府批准,聘任为法律顾问。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调查研究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重要的市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研究论证工作;
(五)参与处置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六)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会议制和委托制。通过参加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会议研究论证相关法律事务,或经过委托参与商务谈判、咨询、代办等形式,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出具书面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整理后,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报市政府。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设年会和专门会议。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主持。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市政府交办的事务;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参加其他有损市政府合法权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决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生效。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判处刑罚、处分或剥夺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三)泄露因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利益的。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必要经费由市财政给予保障。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