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9-28 成文日期: 2016-09-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发〔2016〕17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9-28 00:00:00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6〕1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3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权益保障等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转移农村劳动力总量稳定增长,累计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4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政策,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开展“春风行动”和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为农民工求职就业提供服务平台。完善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跨地区劳务合作。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满足农民工就业需求。(市人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二)促进农民工自主创业。完善并落实农民工创业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创业要在创业项目、创业资金、创业场地、创业能力提升等方面给予援助和扶持,鼓励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举办涉农龙头企业或农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应充分整合和利用相关专项资金,根据促进农民工创业情况,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给予相应扶持,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集聚。深化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加快提升农民工创业增收能力。深入开展“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家庭服务职业化,支持农民工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创业就业。(市人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配合)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继续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各方面作用,面向农村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面向农民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结合市场需求和企业需要,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制定培训补贴标准,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市人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四)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推广使用规范性劳动合同文本。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保障被派遣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进一步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监测,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及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市人社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配合)
  (五)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34号)精神,大力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继续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范征缴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以及解决欠薪问题各级政府负责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积极推进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提高。建立劳动仲裁与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联动机制,对农民工欠薪案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配合)
  (六)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工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继续大力推进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探索农村地区企业、家庭服务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办法,逐步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推进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相关待遇工作。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市人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配合)
  (七)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落实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和监管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完善安全规章制度、责任追究机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强化企业对高危行业和一线操作的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并建立隐患自查自纠机制,做到排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对农民工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者进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及家庭及时纳入救助范围,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推进网络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基础数据库动态管理,将本地区企业和中省直企业全部纳入网络化管理。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和行政许可制度,对已发放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高危行业企业加强跟踪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令其停产整顿。(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配合)
  (八)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区)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负责。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创新方式方法,简化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实现劳动仲裁与法律援助无缝对接。加强对劳动争议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苗头,采取相应措施,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市人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国资委、市总工会配合)
  (九)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强化用人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电话热线,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支持相关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和专业知识参与法律援助。建立农民工专项服务“法律顾问团”,推广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简化援助相关手续,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在劳动劳务输出比较集中的城市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涉及人数较多、劳动关系复杂、跨地区和影响较大的涉及农民工利益案件,要采取联合工作机制予以解决,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市司法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配合)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子女的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十一)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把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我市中小学教育招生工作计划,并与当地学生统一收费、统一编班、统一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力争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对以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城区公办学校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经费、师资、管理及硬件设施得到保障。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以输入地为主接受学前教育,享受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继续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十二)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根据常住人口数量合理配置城镇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资源,促进农民工及随迁家属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提高农民工健康意识。对辖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要纳入当地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计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落实农民工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服务、生殖健康服务和宣传教育服务等。(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三)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采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对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享受资金补贴、税收、贷款等优惠支持政策。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市房产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
  (十四)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加大户籍政策改革力度,合理确定落户条件,让符合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继续推行我市已实行的城市和建制镇户口准入政策,允许长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在城镇落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逐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十五)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障成员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流转等权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试点县(区)登记工作人员法律政策和相关技术培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有机结合,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建立和完善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当前,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法院配合)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基层党团组织建设,积极推动建立以输入地党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党团组织密切配合,城乡一体的农民工党团员教育管理体系。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创造新办法、开辟新渠道,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积极参加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招录(聘)。完善基层工会管理制度,创新农民工入会方式,积极引导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配合)
  (十七)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整合文化服务资源,设立适合农民工特点和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为农民提供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服务。继续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市文化广电局、市人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十八)加强农民工人文关怀工作。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工作。(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十九)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继续实施“共享蓝天”计划。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学需要。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贴政策。对留守儿童开展生活关爱、学习辅导、心理疏导和思想品德教育等,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依托“留守妇女儿童之家”“城乡妇女再就业基地”等载体,对留守妇女开展法律知识、健康知识和就业创业技能等培训,提供法律维权服务,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留守老人生活。深入开展平安家庭三级示范创建工作。进一步发挥公益慈善平台作用,为留守流动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市民政局、市妇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配合)
  六、加强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将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并成立了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组织,加强领导,提高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能力和为农民工服务效率。要建立相应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促进本县(区)农民工工作有效落实。(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一)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市财政局在安排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相关经费时,对财政困难地区和农民工数量较多、管理服务任务较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范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二十二)做好农民工基础工作。按照全省安排部署,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加强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完善输出地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信息,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加快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国家统计局本溪调查队、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三)加强农民工工作宣传。以开展农民工服务月为载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做好农民工工作政策措施,积极总结和推出一批先进经验和典型。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和科教、文化、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农民工相关政策、活动开展、服务成效及成功经验等进行大力宣传。(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县(区)及本部门配套措施,同时尽快建立本县(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确保涉及农民工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