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9-30 成文日期: 2016-09-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发〔201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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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9-30 00:00:00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6〕2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3号)精神,市政府现就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要坚持普惠与特惠、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政府扶持和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统筹兼顾与平衡发展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加大各项工作力度,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到2020年实现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同步迈进小康社会。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工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在落实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不低于20%分类救助政策基础上,逐步提高残疾人分类救助水平。将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不断改善供养条件。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按照《本溪市临时救助办法》规定,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降低或取消其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将精神障碍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应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二)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建立并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并逐步提标扩面。落实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政策。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落实聋人、盲人在通讯、网络、数字或有线电视等方面消费优惠政策。继续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适配辅助器具,争取国家和省支持,实现贫困残疾人辅具需求全覆盖。落实《本溪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其他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残疾人优惠政策。
  (三)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标准,并逐步将三级、四级贫困残疾人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用范围。落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政策,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增加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工作。继续实施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出险理赔标准。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残疾人家庭实际情况,在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要求,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到2020年,全面完成农村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依法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政策,做好残保金代扣代征工作;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加强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监督审核残保金使用情况。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或安置残疾人就业,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更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要进一步明确各项税收优惠及补贴额度、标准、执行主体及办理流程,扶持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建设一批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电子商务产业基地。
  (二)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在托养机构内实现辅助性就业,支持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并提供设施设备和无障碍改造等资金支持。到2020年底前,各县(区)至少要建立1所辅助性就业机构。推进全市盲人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鼓励社会各类医疗和康复机构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创业,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残疾人网络商户纳入个体创业扶持范畴。鼓励和支持各县(区)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一条街”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园”,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市残疾人创业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残疾人,按照规定减免创业残疾人税收,对取得工商营业许可、积极参与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落实实物扶持或资金补贴政策。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和省、市扶持政策,并对其提供优惠购买孵化服务。对就业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贯彻落实《本溪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和个体经营的各项规定。
  (三)扎实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贫困数量减少纳入精准扶贫考核指标。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残疾人扶贫对象,要分类施策,逐一帮扶,确保每名残疾人扶贫对象逐步增收脱贫,与全社会共同进入小康社会。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优势,与贫困残疾人结对帮扶,带领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建立可持续性发展产业,实现“造血式”扶贫功效,不断增加贫困残疾人的可持续性收入。要组织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统筹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家庭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普遍掌握1-2项实用技术。要扶持发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和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
  (四)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快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和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推进残疾人服务窗口建设,完善机构职能,加强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鼓励残疾人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方式,加强对残疾人职业技能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完善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机制。继续推行残疾人“实名制”培训,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开发,做好残疾人职业资格认证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培训。加强残疾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健全残疾报告制度、残疾预防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扎实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建立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组织的信息随报和共享机制。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服务体系,有效控制孤独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先天疾病发生。开展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免费健康检查等基本公共服务。开展残疾人心理卫生保健工作,提高残疾人心理健康水平。
  实施0-6岁(力争0-8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建立残疾儿童康复和补贴制度,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残疾人康复网络建设,使残疾人就近就便得到康复服务。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创新康复服务模式,加强康复机构建设,完善康复项目管理,培养残疾人康复和服务人才。
  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建立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长效机制。继续实施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政策,优先为就学、就业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采取免费申领、租借、差额补贴等措施,逐步对全市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实现辅助器具适配全覆盖。
  (二)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好国家和省、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特殊教育学校要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学前教育项目资金,扩大残疾儿童受益范围。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近入学,城乡中小学根据辖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需求,开展随班就读或开设特教班。开展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试点工作。
  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继续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的资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其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实施残疾学生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继续对残疾大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实施资助政策,并按照相关规定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便利条件。逐步建立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数量,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开展推广国家通用手语、盲文工作,逐步推行窗口服务单位实行无障碍服务。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完善特殊教育机构设置,提高教职工专业化水平和现代教育康复训练技术的应用能力,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三)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市、县(区)残疾人服务设施功能布局,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各类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活动场所应为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方便并减免相关费用,提供无障碍设施及手语解说等信息交流特殊服务。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文和盲文有声读物阅览室,增加盲文读物和有声读物种类、数量。实施文化体育惠残服务行动计划,扩大“文体进社区”项目覆盖面,各级文化馆、文化站(中心)利用现有资源,积极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应当配置适宜残疾人的健身器材器械,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推动基层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加强专业指导服务,普及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四)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建立完善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多元化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需求。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放宽残疾人服务业市场准入,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鉴定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
  (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落实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政策措施,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培训、就业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严格绩效评价,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
  (六)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数据安全与使用管理。建立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常态化机制,搭建集残疾人基础信息、保障服务、需求状况和系统管理的个性化服务管理平台。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实现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按照信息无障碍标准,加强各类网站无障碍建设,将无障碍评测纳入政府网站考评范围。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逐步实现在公共服务单位、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加装语音提示、屏幕字幕、视觉引导等系统。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本溪广播电视台要积极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公共媒体应当在残疾人重要节日和活动期间无偿刊登、播放宣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七)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溪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并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惠残措施。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利益的规定应当征询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意见。将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规和政策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构建以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服务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作用,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开通12385残疾人维权服务热线,搭建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畅通残疾人信访工作渠道,落实残疾人信访制度,建立健全预防排查机制。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新政策、新举措,广泛报道残疾人事业的新发展、新成效和残疾人的新生活、新面貌。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宣传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宣传残疾人典型,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将残疾人慈善事业融入社会慈善事业中,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慈善帮扶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在税收、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建立残疾人救助信息与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引导企业、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慈善帮扶。倡导社会力量兴建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就业培训等机构和设施。研究建立社会公众诚信评价机制,建立诚信档案,引导树立参与慈善光荣的社会良好风尚。
  (三)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加强志愿助残服务制度化建设,健全志愿助残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积极搭建市级志愿助残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招募登记、管理培训、考核激励等制度。进一步调动助残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多方整合社会志愿助残服务资源,积极引导更多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手拉手红领巾助残”“共享阳光”等群众性助残活动,推动助残志愿活动进社区、进家庭,实现“让志愿助残服务走进每个残疾人家庭”的工作目标。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积极开展无障碍市和县(区)创建工作,逐步推进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要完善无障碍设施。各类公共服务场所要加快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推进公共交通工具及交通站点无障碍设施建设。大型停车场要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并免费停泊。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要进行严格监管,对损坏、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依法及时处理。持续开展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十三五”期间基本完成对现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职责,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本单位职责范围,整合优化资源,形成推进合力,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工作协调,提高服务能力。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要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力度,确保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无障碍改造和文化建设等福利项目。各级体育部门每年在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重点向贫困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各县(区)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内容,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
  要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大对残联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加大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配备工作力度。各县(区)残联要尽快落实配备残疾人干部要求,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妥善解决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问题,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doc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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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