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已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12-18 | 成文日期: | 2018-12-18 |
废止日期: | 2022-11-15 | 文 号: | 本政发〔2018〕18号 |
关键词: |
【已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8〕1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
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8〕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同步探索推进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改革方式,分类实施改革。各部门要按照《本溪市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详见附件)对“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
对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按照“由地方从尽量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就业的角度出发,坚持保障安全、卫生的原则,自主决定改革方式”的部署,我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8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采取实行告知承诺的“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同时通过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优化准入服务。
(二)严格执行管理措施,规范各项审批流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对口部门的要求,认真执行或制定本部门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开。要进一步完善网上办理、简化程序、压缩时限、强化服务等服务制度,涉及改革事项的相关部门要在审批服务窗口显要位置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公布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规范审批和管理。
(三)强化信息互通,实现业务协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登记后告知、接收后反馈、向社会公示等全程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业务协同工作流程,实现登记与审批的有效衔接。“证照分离”事项中,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认真履行好“双告知”职责;不属于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事项但与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可按审批、主管部门要求积极推进信息互通共享。落实部门信息反馈机制,审批部门要向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反馈接收和办结情况。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强化信息归集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涉企信息数量和质量。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畅通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的推送、反馈、公示通道,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先照后证”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原则上要将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助推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对在“证照分离”改革中调整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发布。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按照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要求,在我市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严格执行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全面落实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联合执法,落实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要积极推进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应用,形成“双告知、双反馈、双随机、双公示、双跟踪、双评估、双监督、双督查”协同长效机制。要着重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体育发展委、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人防办、市国土资源局、大连海关驻本溪办事处、本溪银监分局、各县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证照分离”改革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都要建立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对涉及自身的具体改革事项,要按照上级部署及时跟进,抓好落实,并于第一时间将上级制定的相关审批管理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协调配合。此次改革的事项梳理、后置审批目录调整、信息对接、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搭建等各项工作均由省级部门负责,市、县(区)两级相关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抓好各项改革措施落实的同时,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证照分离”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法制部门负责改革涉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指导各级做好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等工作,确保改革在法制轨道上深入推进。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在各类媒体上进行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本部门有关业务人员对“证照分离”改革政策文件及相关知识的认识和政策执行水平,提高准入服务效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狠抓落实问效。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强化督查问责,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月报告制度,市政府决定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跟踪工作进展,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自2018年11月10日起,本溪高新区开展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转入全市统一的“证照分离”改革模式。
本溪市第一批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共106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机关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准入服务 | ||||
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 |||
2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 交通运输部 | √ |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 | |||
3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1.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 |||
4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5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6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 |||
7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 |||
8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
9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
10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
11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 |||
1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4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8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9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0 |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1 |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2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3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4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5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6 | 港口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8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3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4 | 拍卖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5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6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7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8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主管海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9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海关总署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0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1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2 |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5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6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7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8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9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0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1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2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3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银保监会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4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5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6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国家电影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7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8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9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0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1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2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3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4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5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6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7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8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9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2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3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5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省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6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7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 | 1.采取便民举措,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 |||
79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0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管理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4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6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 |||
90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1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2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3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4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5 |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6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8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9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 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0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1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3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 县级以上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行国土、规划、海事、水利、航道部门并联审批。 | |||
104 | 药品进口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5 |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6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8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 |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