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牌匾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6-28 | 成文日期: | 2018-06-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告字〔2018〕第2号 | |
关键词: |
【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牌匾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牌匾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本政告字〔2018〕第2号
为营造美丽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巩固2017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针对我市牌匾广告布局混乱、陈旧破损等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年”活动,依据《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牌匾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年6月28日至10月30日。
二、整治区域
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高新区。
三、整治内容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使用,有碍市容市貌的;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样式、版面及规定的时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设施、墙体、橱窗、施工围挡、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
四、整治要求
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拆除清理工作,凡自行拆除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均应按照整治标准,店面实施一店一匾,亮化美化,规范设置。
五、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和本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地区相关单位开展好辖区内牌匾广告整治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对牌匾广告合法性进行认定,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统一规范牌匾广告制作标准。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据《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逾期不改正的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清洗,并处以每处50元罚款。
公安部门:负责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产权单位:负责拆除后的恢复和垃圾清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