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文明殡葬工作的通告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2-08 成文日期: 2020-12-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告字〔2020〕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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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文明殡葬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2-08 17:51:59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文明殡葬工作的通告

本政告字〔2020〕第1号

  为进一步倡导文明殡葬新风,破除殡葬封建迷信陋俗,加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推进文明殡葬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推进文明殡葬,摒弃陈规陋习

  (一)倡导厚养薄葬美德。亲人在世时有所养、有所乐、尽孝道;逝去时文明节俭办丧事,不搞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自觉抵制封建迷信等低俗活动。

  (二)倡导骨灰深埋、海葬、撒散、存放(长期)、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逐步摒弃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传统墓穴立碑葬法。

  (三)倡导以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家庭追思会、网络祭扫、社区公祭或集体共祭等文明低碳方式缅怀故人,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变为精神传承为主。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焚烧祭祀用品;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在祭祀活动中不燃放鞭炮,不在非指定场所和区域焚烧祭品。

  (五)本溪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实行火葬,禁止土葬。但因交通、季节影响,殡仪车不能通行,又暂不具备遗体火化条件的区域和根据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禁止在林地、耕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公(铁)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禁止违法违规建造硬化大墓和“住宅式”骨灰安葬设施。

  (六)禁止在火葬区制造、运输、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七)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文明殡葬,移风易俗。

  二、落实部门职责,强化依法监管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对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焚烧祭祀用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对向车外抛撒冥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纠正,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森林防火期内,对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在城市绿地内埋坟造墓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法占用林地或耕地建造坟墓的,由林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三)对在火葬区制造、运输、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四)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消防救援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