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jtysj-2019-0005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
信息名称: | 对本溪市人大第十六届二次会议 第200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主题分类: | 2019年 |
发布日期: | 2019-11-12 | 成文日期: | 2019-11-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对本溪市人大第十六届二次会议 第200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贾立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出租车改装液化气加强安全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推进出租汽车节能减排,优化车辆能源消费结构,积极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及工作目标,我局结合全市出租汽车的实际情况,于2013年8月1日制定了出租汽车推广使用双燃料的工作方案,并从当年10月起将原厂双燃料车型,作为市区出租汽车更新车辆的备选车型,提升了我市出租汽车服务的硬件标准。
2014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和加快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4〕47号),根据通知精神,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的道路客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出租汽车“油改气”工作。经过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宣传、引导和监管,积极推进“油改气”工作的各项目标,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着手制定了本溪市出租汽车“油改气”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原厂双燃料出租汽车在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后,要求经营者在办理《道路运输证》之前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车用气瓶注册登记,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到道路客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再办理道路运输相关证件;对于私自加装车用气瓶的出租汽车,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到有关部门进行检测认证。
截至2018年底,我市已更新原厂双燃料车2040台,占市区2744台出租汽车总数的74.4%,为深入推进“蓝天工程”工作目标落实做出了积极贡献。
下步,我局将进一步配合好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和机动车辆登记部门核发的证照办理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件,持续推进原厂双燃料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有效杜绝出租汽车私自改装双燃料安全隐患问题。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