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巡游出租汽车延续使用工作方案

  • 发文字号:本交发〔2023〕55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2023-07-25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巡游出租汽车延续使用工作方案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区

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使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区各出租汽车公司:

2023713日,市交通运输局第1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本溪市城区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使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通知。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3725

 

本溪市城区现有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权延续使用工作方案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的公共资源实行特许经营。鉴于上一轮我市城区现有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权即将到期,为做好经营权延续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有期限无偿使用原则。合理确定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经营权期限为5年:从2023年81日至2028年731日止,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

2.总量控制原则。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市场的保有量,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的总量控制,避免出租汽车的盲目增长。

3.拟继续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上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届满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名下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原件等材料,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使用对自愿放弃的经营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重新投放市场。

4.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原则。为提高服务质量,继续实行出租汽车公司化、集约化管理。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和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允许经营者自愿选择规模化经营的企业。

5.依法规范原则。正确把握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依法依规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办事制度,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规范经营权管理

1.本次经营权延续使用对象为本市城区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权延续使用后,应当服从“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与自愿选择的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本溪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服务协议书》。出租汽车公司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不得超出经营权使用期限。

2.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3.出租汽车经营权权属纠纷应通过司法渠道予以厘清。

四、组织领导

为保障此次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使用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本溪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局长史丽娜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段玉国及市交通运输局综运科负责人王泽建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综运科邓佳超、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法规科陈智国、出租汽车管理科张鹏声、办公室刘钰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此次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