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退役军人发〔2023〕14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2023-11-27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334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 2023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资金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440元,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30240元、29640元、29520元。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25640元;县(区)财政对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4600元、40003880元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450元,达到每人每9510元。省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3780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5730元。

四、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达到每人每10080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7055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3025元。企业退休参战退役人员仍按此标准,按原资金渠道发放。

五、提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 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480元,达到每人每10080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7055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3025元。企业退休参试退役人员仍按此标准,按原资金渠道发放。

六、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540元,达到每人每8280元。资金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承担。

七、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提高40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补助688元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516元)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172元。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6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放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及以上财政和党费负担

九、提高入朝民兵民工和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入朝民兵民工每人每增加1008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增加72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20748入朝民兵民工15120元(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遗属)、14820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遗属)、14760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遗属)。调整标准后,省财政入朝民兵民工、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每人每分别补助252元、180元;县财政入朝民兵民工每人每补助20496财政对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14940元、14640元、14580元

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按省要求调整印制新的《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发放到户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落实应发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2023年12月15日前,及时、准确、足额地把今年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24410

因公

118250

因病

112250

二级

因战

112590

因公

104700

因病

98900

三级

因战

98780

因公

91130

因病

83760

四级

因战

80970

因公

71740

因病

64700

五级

因战

63240

因公

54270

因病

49470

六级

因战

49400

因公

45890

因病

38040

七级

因战

36870

因公

32380

八级

因战

23280

因公

20910

九级

因战

19330

因公

15240

十级

因战

13580

因公

1139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39490

33290

30740


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