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lbzj-2022-0005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业务工作 |
发布日期: | 2022-10-12 | 成文日期: | 2022-10-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发〔2021 〕27号 | |
关键词: |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保待遇水平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对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差异化医保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全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疾病门诊慢特病病种起付标准。
二、完善精神疾病医保支付机制
自2022年10月1日起,住院床日大于等于60天的精神病病例组,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按床日付费标准,即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每床日分别按160元、130元、90元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每床日分别按130元、105元、70元支付。职工医保住院床日小于60天的精神病病例组纳入我市区域总额预算下DRG点数法付费,居民医保按照上述标准实行床日付费。
三、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实行按床日定额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返贫致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再按住院床日给予定额救助,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每床日救助20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每床日救助30元。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按上述第二条正常结算的基础上,按床日定额救助由倾斜救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具体支付办法和程序在倾斜救助经办协议中明确。患者个人不承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其他困难群众因精神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本通知执行后,我市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