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lbzj-2022-00067 发布机构: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民政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辽宁省 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 健康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日期: 2022-12-07 成文日期: 2022-12-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医保〔2022〕7号
关键词: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民政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辽宁省 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 健康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7 09:30:27 【字体: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民政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健康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2022〕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辽医保〔2022〕67文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及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为“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防返贫监测系统内脱贫人口,以及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

二、救助对象如因异地工作、生活等原因在省内异地定点医院按规定进行筛查和救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支付后,可持相关材料向指定的第三方机构申请自付部分专项补助。

三、健康救助对象,经身份认定后当月享受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健康救助,身份认定时已住院治疗的或已取消身份无需继续救治但尚在住院期间,当次住院期间医疗费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待遇,同时享受健康救助。

四、定点医院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贫困强直患者医疗救治质量控制,按照临床路径要求,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接受有关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

五、各县区医保、卫生健康、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要积极进行宣传,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社区活动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对贫困强直患者实施医疗救治相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要及时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充分发挥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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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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