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lbzj-2022-0006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业务工作 |
发布日期: | 2022-12-09 | 成文日期: | 2022-12-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发〔2022〕31号 | |
关键词: |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关于印发〈本溪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医保发〔2021〕10号),2022年12月31日废止。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省内招生中专、中职学生参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参加我省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在异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无需备案审核,即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条款,享受无需备案审核的异地直接结算服务。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