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lbzj-2021-0008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本溪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成文日期: | 2020-11-1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发〔2020〕46号 | |
关键词: |
关于调整本溪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通知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承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负担,保障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本医保发〔2020〕23号)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起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做如下调整:
一、缴费标准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由市本级每人每年84元、两县每人每年96元调整为全市统一按每人每年108元缴纳。
二、最高支付限额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24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万元。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溪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