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shjjsj-2024-00018 发布机构: 本溪市数据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政府信息 发布审查工作规范 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4-10-24 成文日期: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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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政府信息 发布审查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4-10-24 16:18:29 【字体:

为做好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制度,规范网站信息撰写、审核、报送流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及《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安全工作的通知》《本溪市政府信息发布审查工作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按规定应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的全局所有科室。

第二条  局机关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需要公开信息的撰写、审核、发布等工作;综合协调科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配合上级机关及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信息服务中心)加强后台信息发布审核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已发布或将要发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上的信息。包括局机关办公室管理的信息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通过其他渠道采集的信息。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应当根据“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机关各科室应当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发布审查工作责任制。要高度重视信息发布审查工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设立信息专管员,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信息专职人员实际操作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设置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反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信息。应当科学研判安全保密形势,综合评估风险隐患,加强对重点领域、区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机关各科室发布信息要严格实行“三审三校”制度,坚持“谁提供、谁审查,谁发布、谁审查,先审查、后发布”,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信息保密审查须贯穿上述程序各环节。

1.初审。由信息稿件的采编人员负责。采编员围绕局中心工作,根据栏目定位,在规定范围内采集信息,对信息进行编辑、审核校对。

2.复审。由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员对初审信息的政治性、准确定、及时性把关。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采编员重新编辑审核。审核员没有信息编辑权限。

3.三审。由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对复审信息进行政治敏感性和保密性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发布环节;发现问题的,退回采编员。发布员没有信息编辑权限。

重要信息经主要领导审定。严格把好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舆情关,坚决防止发布涉密信息,切实做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主要领导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业务科室负责人和信息稿件采编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每级审核通过后,均要在审核单上签字,终审通过后,由信息专管员按规定进行信息发布或按指定的途径报送。机关各科室拟向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报送信息时,应由承办科室提出具体意见、说明依据,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填报《本溪市政府信息发布审查备案表》,交由综合协调科,由综合协调科统一报送。

第七条  发布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信息,要反复核校,确保安全、准确、合规。发布涉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的报道,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规范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席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相关规定。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在转载网络新闻信息时,应采用《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中网络媒体的信息,并注明原信息作者及出处。

第八条  要强化内容技术筛查。机关各科室在信息发布前,务必通过市政府网站群内容纠错系统,对拟发布信息中存在的严重错误表述、敏感词、错别字等进行技术筛查。对未利用纠错系统进行信息筛查的科室,将在全局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机关各科室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及定密工作相结合,与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同步进行,建立完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流程,并严格执行。制作政府信息的同时,应当明确所制作的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制作公开版本等,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不明确的,应当书面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其他机关、单位业务工作的,要征求相关机关、单位的意见。相关机关、单位收到确定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机关、单位依据确定意见并结合实际,作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严禁发布下列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5.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6.未经决议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7.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或非重要的日常活动信息。

第十二条  机关各科室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保密意识,树牢敌情观念,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切实增强保密审查能力,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泄漏国家和敏感信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机关各科室应当加强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监管,及安全保密自查机制,定期从制度建设、工作落实、教育培训等方面组织自查。

第十四条  信息专管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和报送,且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信息内容准确无误。加强对后台账号的管理,发布平台登录密码设置8位以上(数字、字母及字符组成),各岗位工作人员自行设置,每年更换一次,严禁将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在工作时间内和办公环境下完成发布工作。在非工作时间或办公环境外操作,须向网站负责同志申请临时开通操作权限。同时,不得在网吧和公共WIFI网络环境下使用发布平台。

第十六条  机关各科室要做好信息发布跟踪监测,在信息发布后,报送科室要安排人员对发布的信息进行一次“回头看”,发现网站上的信息内容失当、有误或过期,应及时报告综合协调科,由综合协调科与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信息服务中心)对接将信息撤回。综合协调科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做好读网抽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综合协调科负责配合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信息服务中心)做好严格审查自行发布、转载发布、迁移导入、互动交流信息工作,采取人工检查与技术防护相结合方法对发布的信息进行检查,如遇问题,立即组织相关科室进行改正;同时,做好对各科室报送的信息错误率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局机关办公室负责配合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做好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及时收集掌握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情况通报。对上级通报的科室,由分管领导对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造成扣分及重大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综合协调科配合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信息服务中心)加强信息发布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针对当前形势及时对信息发布人员进行工作提示和关键词提醒,定期组织参加上级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局机关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制度,做好日常巡检和监测,提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要安排相应人员做好值班值守工作,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恢复。

第二十条  为有效整合政府网络资源,促进信息资源交流共享,加强各类政府信息规范化管理,综合协调科负责将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信息专管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及时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信息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