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
日前,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本人社[2016]137号),明确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范围及条件、补贴办法和办理程序。
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具备我市户籍、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5]22号)规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做就业登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60%。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也可单独申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享受补贴人员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季拨付补贴。对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发放社会保险补贴。2017年1月1日后提出申请的,自申请被核准之日起发放。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补贴政策实施后,将对促进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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