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5号)文件精神,本着“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我市村级集体收入实际情况,选择领导干部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群众基础好、有与承担试点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和经费保障、已初步具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的村开展试点工作。此次共选出19个村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村涉及我市7个县区19个乡镇。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中央和省的相关工作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试点村的清产核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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