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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来源:本溪日报 发布时间:2018-01-02 10:43:16 浏览次数: 【字体:

  经省政府批准,全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3元调整为14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此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