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法制审核队伍 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法制审核队伍
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民宗发〔2019〕2号
机关各科室: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民宗局
2019年7月30日
关于贯彻落实法制审核队伍
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溪市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市民宗局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制审核的意义,高度重视法制队伍建设
推行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措施,《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也明确提出了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全面推行法制审核,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二、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
法制机构是法制审核的主体,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是法制审核人员。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必须有健全的法制机构、高素质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专职法制审核人员配置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机关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执法人员总数的5%。为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解决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问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三、明确法制审核队伍素质要求,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素质
鉴于目前市民宗局法制审核队伍尚无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现状,暂可聘用律师协助开展法制审核工作,解决法制审核人员能力不足的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占法制审核人员比例要达到3-5%,逐步实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法制审核人员每年学法培训不少于7日。要积极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为法制审核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创造条件。
四、明确法制审核工作要求,提高法制审核质量
(一)审核事项范围
本意见所称法制审核,是指本单位在依据工作职责或法定职权,对相关工作事项作出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其进行审核,未经法制程序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监督制约措施。
审核事项范围:1.民宗局规范性文件;2.民宗局重大行政决策;3. 民宗局重大合同;4. 民宗局办公会议审议事项;5.以民宗局名义作出且需要法制审核的其他事项。
(二)审查方式程序
起草科室(主办科室)提交法制机构审核的事项材料,需经办公室进行完备性和规范性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法制机构,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1.审核事项草案及其说明;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文件;3.草案起草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材料;4.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核事项已有专门规定,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按规定提交。
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1.制定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定职权;2.内容是否合法、合理;3.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认为审核事项符合规定的,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或在报审材料上签字;不符合规定的,报送部门协商修改,协商修改不成的,法制机构按规定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或不予签字。对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审核事项,法制机构将组织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咨询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将审核事项提交集体审议。
(三)审核时限
审核事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