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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9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民宗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企业法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下同)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进行的全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检查、审查决定、送达、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本单位机关对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

  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法人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行政执法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行政执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现场检查(勘验),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记录权利告知内容;

(三)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要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采取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四条  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要载明承办人、承办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要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要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要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要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要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要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存储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各类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制度,并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宗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