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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来源:本溪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19-08-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适用范围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区烟草专卖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受理机关

本溪市烟草专卖局。

五、审批机关

本溪市烟草专卖局。

六、法定条件

1.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             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的内容

1.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本材料由烟草专卖局提供格式文本,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

2.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名称及许可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本材料由烟草专卖局提供格式文本,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

3)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3.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延续、停业、歇业、恢复营业、补办等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本材料由烟草专卖局提供格式文本,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

各类申请表格可以到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到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办理网上平台自行下载。

网址:

http://www.lntobacco.gov.cn/xzsprone/website/webApply

(二)申请材料的提交

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将相关信息录入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格式文本,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申请材料的接收

1.窗口接收:本溪市行政服务大厅

2.网上提交:

http://www.lntobacco.gov.cn/xzsprone/website/webApply

 3.电话:43889070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烟草专卖局递交申请材料。

2.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3.烟草专卖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对外有承诺期限的,按照承诺期限执行。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九、审批时限

1.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高效率,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均鼓励当场办结。

4.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5.以上期限对外有承诺的,按照承诺期限执行。

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不收取费用。

十一、审批结果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结果送达

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

十三、咨询、监督和投诉途径

1.             窗口咨询、监督和投诉:本溪市明山区樱花街33

2.             电话咨询、监督和投诉:44517007

十四、办公时间、地点、电话

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700

地点:本溪市行政服务大厅

电话:43889070

十五、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在行政服务窗口现场咨询,也可电话咨询或者登录网站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十六、责任追究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 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