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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11 浏览次数: 【字体: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规范专卖执法行为,提高专卖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各单位)通过一定载体或者方式公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单位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到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专卖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市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公示内容具体包括:

(一)行政处罚、市场检查等执法事项、法定权限;

(二)实施行政处罚、市场检查的依据、种类幅度、裁量基准;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目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四)执法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执法检查证号、照片等信息;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渠道期限;

(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  行政许可公示内容具体包括:

(一)许可及管理事项名称、依据;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申请的方式、途径;

(四)受理机构、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办理时限;

(五)办理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八条  市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公示内容具体包括:

(一)主动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依法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准确并充分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法律后果、其依法享受的法定权利、救济方式和途径;

(三)案件办理流程、案件处理所需要携带的材料目录;

(四)案件处理地址、办案部门联系方式;

(五)出示执法文书示范文本,便于行政相对人填写执法文书相关内容并快捷地处理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九条  行政许可公示内容具体包括:

(一)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

(二)摆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提供办理咨询、评价服务;

(四)在许可申请受理、实地核查等关键环节,告知当事人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

(五)设置举报投诉箱,接收投诉举报,接受行政许可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条  各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单位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依法应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结论、作出执法决定日期、执法决定公开日期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专卖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动态管理,发现已公开的专卖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已公开的专卖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专卖执法决定信息,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开信息的平台载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平台载体并在新的平台载体上继续公开在旧的平台载体上已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机制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行业对外网站及新媒体终端、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专卖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上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