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专卖执法程序,促进专卖执法行为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专卖执法行为进行的全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各单位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专卖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专卖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专卖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案件管理系统、证件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专卖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七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文字记录内容包括立案报告表、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实地核查记录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文书书面记录。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文书示范,确保专卖执法文书既符合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又符合烟草专卖执法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内容包括执法现场情况、重要涉案物品的主要特征、状态、位置等情况;重要证据提取情况;现场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情况;行政相对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情况;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等。
各单位要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有条件的可设置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第九条 各单位要注意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有效衔接,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复杂的案件要推行全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其他案件应重点对现场检查(勘验)、先行登记保存、重要证据复制或提取、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或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和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对于询问、一般证据复制或提取、事先告知、送达等行政执法行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记录方式。
第三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十条 各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各单位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十一条 各单位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专卖执法的,由专卖执法人员填写相关执法文书,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相关执法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基本案情、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四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三条 专卖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检查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要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涉案卷烟抽样检验,应制作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并记录权利告知内容;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专卖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各单位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但需书面记录原因。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律监督人员审查执法文书,应出具《阅卷笔录》,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和审查日期。
重大复杂案件需要组织案件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烟草专卖局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六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载明行政执法文书名称、文号的付邮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二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各单位应当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
第七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二十六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专卖执法人员应当自记录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记录存储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第二十七条 存储音像记录时,对仅作为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使用的音像记录,可以以书面文字形式载明其在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中的存储位置,并将有关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录音内容等书面说明归入案卷。
对拟作为涉烟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制作光碟并附记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并归入案卷。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将专卖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