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办法
本溪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烟草专卖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二章 配 备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齐配足执法记录仪设备,每个稽查中队至少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执法记录仪发放、登记、收回等管理,并做好执法记录仪设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工作。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设备为行政许可、市场检查、打假破网、执法办案等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时日期调整好系统时间,保障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本规定操作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八条 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时,原则上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存储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进行存储。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删改、复制、传播音像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法规部门应对专卖执法部门执法记录仪的配备、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溪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