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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烟草专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11 浏览次数: 【字体: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国烟法〔2019〕89号)《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辽依法行政发〔2019〕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依法作出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各级烟草专卖局法制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

第五条  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的原则,做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等。

第二章  审核人员及范围

第六条  烟草专卖重大执法决定原则上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决定;依法作出的变卖等处理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作出的准予或不予新办、延续等决定;作出的撤回、撤销等决定。

(三)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从事法制审核工作,鼓励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审核工作岗位,原则上各级烟草专卖局法制机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初次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案件,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局要加强对下级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第九条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培训制度。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每年开展的培训不应少于一次,培训以推行“互联网+培训”、系统轮训、案例教学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章  审核内容

第十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执行裁量基准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七)相关文书制作是否合法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移送决定还应审核:移送依据是否合法,案件定性与移送依据是否相符;移送案件所附材料是否合法规范;移送物品、材料等交接程序是否合法规范等内容。作出变卖等处理决定案件还应审核:张贴通告、发布公告方式是否适当;其他寻找当事人的方式是否适当;是否符合“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的条件;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合法、恰当等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许可权限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决定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理由是否充足,证据是否确凿,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受理、核查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六)相关文书制作是否合法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撤回、撤销决定还应审核: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定情形;证据是否充分;是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可对采取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措施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内容参照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执法机构提请法制审核时,应根据送审范围提交相应材料,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罚类文书卷宗、证据材料;

(二)行政许可类文书卷宗、证据材料;

(三)法制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要求专卖执法机构将能够掌握的材料及时补齐,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向有关执法人员、当事人等调查情况。法制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行政处罚涉及内容特别重大、复杂、疑难,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向专卖执法机构说明情况和延长时限。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后,根据情况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依据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意见,退回专卖执法机构:

1.执法主体不合法、专卖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定性和适用依据错误,裁量不适当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相关文书不合法不规范的;

6.存在其他不合法不规范问题,需要整改的。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制作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专卖执法机构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八条  专卖执法机构应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法制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整改后,涉及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重大问题变动的,应重新送审。专卖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经协商讨论仍无法达成共识的,报本单位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重大执法决定的前期调查,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咨询服务。提前介入的重大执法决定,仍应按照程序送审。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专卖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地方政府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不按规定向法制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报送审核材料,拒不配合法制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调阅相关案卷或其他有关材料,或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的;

(二)不按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导致错案、败诉等严重后果的;

(三)应进行法制审核而未提请审核的;

(四)法制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没有合理合法地提出意见建议导致错案、败诉等严重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因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局及对下级局的工作绩效考核。未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或虽建立制度但并未实际执行导致严重后果的,上级局可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建立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

第二十五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下级局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要求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烟草专卖局2018年3月19日印发的《辽宁省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行为合法性审查办法》(辽烟法〔2018〕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