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本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专题频道

本溪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22 浏览次数: 【字体:
序  号权责事项法律依据权责类别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行政审批
2对擅自收购烟叶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3对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4对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限量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行政处罚
5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行政处罚
6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 草专用机械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行政处罚
7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8对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行 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9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10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行政处罚
11对撞自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对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13对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14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15对海关监管区内免税店卷烟、雪茄烟未标注专门标志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16对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撞自拍卖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行政处罚
17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处罚
18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19对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行为的处罚【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20对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规章】《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行政处罚
21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