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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3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辽宁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设定和行使要于法于规有据,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

(二)公正公平原则。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种类、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畸重畸轻、显失公平;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二)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三)曾因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曾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八)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本制度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节,适用对应的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当事人具有本制度规定的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以对应的裁量阶次降低或上升一个阶次实施处罚,但不得低于最低阶次或超出最高阶次。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选择是否作出罚款的决定,但无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足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应当作出罚款的决定。具有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罚款的决定。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材料,并收入卷宗。

第十五条  适用不予、从收集到相应情节的证据材料,在相关文书中说明理由。理由应当充分,与行政处罚裁量结果相关联。

第十六条  对按照本裁量权基准制度拟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等应当详细记录在案,收入卷宗。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专职法制人员应当将裁量权行使作为事中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案件承办部门没有按规定写明有关裁量权适用事项的,应当要求其写明;

(二)案件承办部门适用从轻、减轻、从重处罚裁量时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三)案件承办部门行使裁量权不当的,应当退回并提出纠正意见;

(四)提出其他法律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依据、裁量因素等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作出口头说明,并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出说明。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等形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处罚行为确有不当的,责令纠正。

第二十一条  因不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败诉或者引起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因素,确定适用的具体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二十三条  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执行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不同案件违法行为情节,进一步合理细化量化裁量阶次。

第二十四条  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适用本制度过程中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不满”“超过”不包含本数。“以下”在表示法定最高罚款比例或最高罚款金额时包括本数,其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0年12月24日印发的《辽宁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辽烟法〔20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辽宁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

不罚”事项清单》

 

(主动公开)

 


附件1:

辽宁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阶次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1

擅自收购烟叶

《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1.擅自收购烟叶不满300公斤的

可以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30%以下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上不满600公斤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以上40%以下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3.擅自收购烟叶600公斤以上不满1000公斤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0%以上50%以下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1.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2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2.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3.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4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

处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的40%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承运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4.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4%以下罚款

5.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4%以上17%以下罚款

6.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7%以上20%以下罚款

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

7.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不满2倍的

处以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8.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2倍以上不满3倍的

处以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9.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3倍以上的

处以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3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5万元的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2.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1.5万以上不满3.5万元的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3.5万以上不满5万元的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4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不满1.5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在1.5万以上不满3.5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在3.5万以上不满5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1.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5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1.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不满2万元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罚款

2.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70%以上90%以下罚款

3.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5万元以上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90%以上1倍以下罚款

6

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1.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烟草制品价值不满2万元的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14%以下罚款

2.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烟草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4%以上17%以下罚款

3.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烟草制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7%以上20%以下罚款

7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1.违法进货总额不满1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2.违法进货总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3.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8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1.违法销售总额不满1000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违法销售总额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违法销售总额5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9

擅自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1.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不满3万元的

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13%以下罚款

2.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以批发总额13%以上17%以下罚款

3.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

处以批发总额17%以上20%以下罚款

10

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1.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销售总额不满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

2.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销售总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罚款

3.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销售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罚款

11

向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1.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销售总额不满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

2.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销售总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罚款

3.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销售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罚款

12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1.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价值不满3万元的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罚款

2.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价值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70%以上90%以下罚款

3.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90%以上1倍以下罚款

13

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1.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价值不满3万元的

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下罚款

2.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价值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30%以下罚款

3.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50%以下罚款

14

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1.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不满3万元的

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下罚款

2.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

3.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30%以上50%以下罚款

15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1.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5万元的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2.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3.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16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手续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1.由于持证人自身以外的原因引起变更,被责令改正后仍拒绝变更的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2.由于持证人自身原因引起变更,被责令改正后仍拒绝变更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3.拒不办理变更登记事项,被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后,仍不办理变更的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17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1.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同时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2.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同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曾因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被烟草专卖局查处,再次实施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违法行为的

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8

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1.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但存在故意遮挡、模糊不清、未设置在显著位置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但存在故意遮挡、模糊不清、未设置在显著位置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且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且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9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1.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2.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被行政机关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被行政机关查处,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后,又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0

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一般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1.违法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一年内未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且一年内未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一年内未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4.违法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一年内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且一年内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违法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一年内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2:

辽宁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条件(3项同时满足)

首违/轻微不罚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

1. 1.初次违法:当事人在此前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的, 即可认定为初次。

2. 2.危害后果轻微:擅自收购烟叶不超过30公斤且违法金额在不超过1000元的。

3.及时改正:当事人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首违不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

2.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3.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适用条件的原则上均不予处罚。

2.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案件,要严格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办理,在决定环节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本《清单》生效前发生的涉烟违法行为,符合本“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清单条件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于《清单》有关规定。

2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处罚

1. 1.初次违法:当事人在此前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的, 即可认定为初次。

2. 2.危害后果轻微:进货总额不超过300元且数量不超过2条(400支)的。

3. 3.及时改正:当事人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

对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未按规定标注专门标志的行政处罚

1. 1.初次违法:当事人在此前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的, 即可认定为初次。

2. 2.危害后果轻微:非法经营总额不超过1000元的。

3. 3.及时改正:当事人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进货总额不超过200元数量不超过1条(200支)的。

2.及时改正:配合调查,态度良好,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尚未销售。

轻微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