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方案》第四十八项整改任务整改结果公示
《整改方案》第四十八项整改任务整改结果公示
一、整改任务
问题编号四十八: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控不力,全省VOCs治理基础薄弱,管控不到位问题比较普遍。
二、整改目标
强化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有效降低VOCs污染。
三、整改措施
(一)2021年年底前,完成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排查, 建立全省重点管控企业名单(年产生挥发性有机物10吨及以上)。
(二)2021年年底前,组织重点管控企业编制完成“一 厂一策”治理方案,明确整改问题、措施、时限和责任人。 2022年年底前,完成重点管控企业整治。
(三)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执法检查,其中, 石化、化工、印染、喷涂和油品储运销5个行业,对20%以上的重点管控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纳入整治方案,对存在违法排污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2022年年底前,14个市全部完成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红外摄像机等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配备,提升日常监测、执法能力;全省31个化工园区完成环境空气 VOCs自动站建设及联网。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完成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排查,建立全市重点管控企业名单,共3家企业,分别是本钢板材炼铁总厂焦化分厂、北营炼铁总厂焦化分厂和辽煤化公司。
(二)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焦化分厂(主厂区)净化一、净化二废气治理项目主体工程建成,2022年8月15日开始单机试车;北营炼铁总厂焦化分厂2021年12月完成废水处理站异味问题治理;辽煤化公司污水站臭气治理2022年8月20日建成,已经投入运行。
(三)2022年7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监督帮扶专项行动的通知》〔2022〕60号,7月20日至9月15日从“开展VOCs监督监测、坚持帮扶执法结合、坚持精准施治”三个方面对全市8家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管控企业开展监督帮扶行动。
(四)2021年12月购置装备1套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1套便携式VOCs红外热成像仪和4套便携FIDVOCs分析仪红外热成像仪等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强化了监测执法能力。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
受理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 话:024-62788397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
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