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8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本溪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精神,努力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确、符合市情的校车管理机制,确保学生乘车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溪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通过严格规范校车运营管理,切实增强师生和校车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违规违法接送学生行为,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二、校车服务对象及管理运营模式
(一)校车服务对象。我市校车服务对象为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幼儿园幼儿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由监护人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使用幼儿专用校车。
(二)管理运营模式。校车使用由本级政府负责管理,可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校车管理及运营模式。具体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引进专业公司投入车辆并负责运营,向学生收取费用,政府适当补贴;二是鼓励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社会力量或个体经营者参与校车运营,向学生收取费用,政府适当补贴;三是政府购买车辆,专业公司或学校运营,政府补贴,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同级政府确定。
(三)运营安排。在日常运营中采取区域统筹调配运力、长短线结合、往返接送,必要时也可采取学校实施错时上下学的方法,尽可能提高校车利用效率。采用“五定”模式,即:定时,接送学生时间固定;定点,接送学生地点固定;定员,接送学生名单固定;定线,运行路线固定;定位,安装GPS定位系统。每辆校车配备专门的随车照管人员负责护送学生上下车。
三、服务管理
(一)校车的界定与审批
1.校车范围。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校车包括:
(1) 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2) 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2.校车的审批。
(1)申报条件:
①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②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③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⑤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办理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法定保险。
(2)申报程序。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校车服务者向本县教育局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市直属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校车服务者和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高新区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校车服务者向市教育局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送同级公安、交通部门征求意见后,报市、县政府审批。由市、县政府授权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代市、县政府履行审批职责,核发校车使用许可证。具体程序如下:
①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校车服务者向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②学校、幼儿园自购或政府配备其校车的,应向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a.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b.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c.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
d.机动车行驶证;
e.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f.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g.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h.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i.校车运行线路及停靠站点。
③其他校车服务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a.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明及法人代表或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明;
b.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④教育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⑥悬挂校车标牌但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的其他载客车辆,应当依法申请校车使用许可证。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接送学生。
⑦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二)校车驾驶人的审批
1.申报条件:
(1)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证明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资质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参照管理
各县(区)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实施意见规定进行管理。
四、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市政府建立全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是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一组织领导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街道)是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实施主体,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全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解决校车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措施,协查成员单位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依照下列分工,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一)市教育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县(区)教育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3.指导县(区)教育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4.要求县(区)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县(区)教育部门或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市公安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3.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已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县(区)公安机关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管理和舆情监测,强化网上宣传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