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05〕103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计划生育家庭
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城镇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和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此件发至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
本溪市城镇计划生育家庭
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和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实现“两个转变”的意见》(本委发〔2003〕14号),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奖励发放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原则
(一)条块联动与分类实施的原则;
(二)分级负担与逐步推进原则;
(三)分期发放与集中支付原则。
二、城镇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对象、标准及渠道
(一)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年龄在0-14周岁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标准和渠道:
1.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分别由所在单位每月按5元标准发放,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按10元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
2.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市、县(区)财政按照比例配套,每年每户按120元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独生子女年龄在0-14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纳入安置费中,按独生子女距14岁所余年限,每年按60元标准由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其配偶无业或亡故的,每年按120元标准由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及渠道:
1.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每月按10元标准发放。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各种性质企业职工的退休补助费,由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2000元。
3.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工龄满30年或5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含5年)的,退休补助费由所在单位纳入安置费中,一次性支付2000元。
(三)终身未生(养)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其补助费发放标准及渠道:
1.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放退休费。
2.属于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3000元退休补助费。
3.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工龄满30年或5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含5年)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3000元。
4.城镇无业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当地财政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5.终身未婚的,不享受补助费。
三、城镇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审批与发放
城镇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分三步实施。第一步:2005年末兑现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第二步:2006年末兑现双失业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第三步:2007年末兑现无业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一)所需要件
1.夫妻双方户口簿;
2.身份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失业证》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5.《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其他相关证件(离婚的,需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丧偶的,需持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审批
由独生子女父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审核后,在社区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登记后,呈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批准。
(三)发放
每年10月底前,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将奖励资金划拨至各街道办事处,制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明细表》(一式两份),由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委会一次性集中发放。社区居委会每年年底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明细表》整理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管理与监督
(一)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该项工作的政策指导,县(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资金的测算、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将此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人口计生委(局)要将本年度承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金额及下年度预计发放金额,报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并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将居民户籍、婚姻、生育、工作变化及独生子女满14周岁和违法生育等情况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年审工作。
(三)市、县(区)政府要成立由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劳动保障局负责人组成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监管领导小组,每年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对当事人提供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等违反奖励费发放规定的行为,除追回奖励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严肃查处虚报、克扣、截留和挪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违法行为,对奖励费发放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