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0〕169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2010-12-30
  • 效力状态:有效

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0〕169号

  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和集体困难

  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发至有关企业)


  关于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职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为妥善解决国有和集体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辽人社〔2010〕4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困难企业及其职工的界定

  凡未实施关闭破产、经认定确无缴费能力的国有、集体企业为困难企业;未与困难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为困难企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享受“4050”社保补贴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 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及程序

  (一)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1.企业停止经营活动1年以上且全体人员连续6个月以上停发工资;

  2.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由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对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困难企业认定的通知》(本劳社发〔2006〕33号)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三、 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式

  (一)资金来源和缴费方式

  1.资金来源。对认定为无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实行企业缴纳、财政支持和医保结余基金补助三方筹资的办法共同解决。以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每人每年5%的筹资标准筹集参保资金,其中企业承担3.5%、医保结余基金承担0.5%、财政补贴1%。

  2.缴费方式。企业承担部分由参保企业按月缴纳;财政承担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于每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拨付给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待遇标准

  困难企业在职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申报与核定

  市区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申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两县困难企业由县政府指定责任部门统一申报,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四)其它参保方式

  未能按上述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可以参照《本溪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本政发〔2003〕40号)、《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发〔2008〕8号)自愿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社局

          本溪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