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政发〔2004〕16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04-06-15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04〕16号

  关于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许可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前置事项。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各级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实现依法行政,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凡行政许可法实施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前置事项,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十五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