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

  • 发文字号:本政发〔2012〕16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2-08-03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2〕1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表达诉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自2012年10月1日起,市级行政复议职权由本溪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产权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国资委、市档案局、市物价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爱卫委等36个市直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如上述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转送本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如2012年10月1日以后上述部门仍继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效。

  附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方案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3日

  附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开展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方案

  为了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表达诉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6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必要性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是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通过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工作制度,整合、优化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更加公正、有效、便捷地化解行政争议,实施行政救济,最大限度地减少缠访、闹访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是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能,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的需要。通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引入专家学者等参与案件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办案的透明度,保证办案过程的公正性,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各级政府的形象。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创新体制机制,力争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依据,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实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二)稳步推进原则。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分阶段积极、稳步推进。各县(区)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必须经本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要体现“公正、高效、便捷”的特点,不断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实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的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

  三、工作方式

  (一)市本级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采用全部集中的模式。即设立本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将分散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到本溪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行使。

  各县(区)政府可以参照市政府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二)设立本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本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议决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由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和精通行政法律事务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3年。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三)组建本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本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是具体受理、调查和调解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其他有关程序方面的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集中受理和审理市直36个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指导各县(区)行政复议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工作开展。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

  (二)加强保障协调。建立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组织机构,选配懂法律、懂业务的工作人员到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保证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行政复议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积极创造条件,做到办公有场所,办案有车辆,工作有经费,保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使行政复议制度深入民心;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便民、利民复议措施,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四)加强总结交流。定期对开展相对集中复议权工作进行总结,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其他城市的沟通交流,争取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法制办的大力支持,不断完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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