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9〕1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度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本溪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的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修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现将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附件1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
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1.《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本政办发〔2018〕30号)
修改内容如下:
将“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县域创业财税政策支持”中“到农村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修改为“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将“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县域创业财税政策支持”中“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将“十、宣传县域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中“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2.《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溪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关范围和政策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8〕78号)
修改内容如下:
将“二、扶持政策”中“ (一)‘个转企’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20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修改为“(一)‘个转企’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将“二、扶持政策”中“(四)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中关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修改为 “(四)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中关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附件2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代号 | 承办部门 | 文件标题 | 印发日期 |
1 | 本政发〔2006〕12号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06年5月20日 |
2 | 本政发〔2008〕10号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2008年7月22日 |
3 | 本政办发〔2015〕15号 |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市建委)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市政110监管办法》和《本溪市市政110监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2015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