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02〕34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住房分配
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三日
本溪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指导,根据国发〔1998〕23号、辽政发〔1999〕1号文件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 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按照本政发〔200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工作目标: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和住房建设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合理负担。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各企业应根据国务院、国家四部委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凡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均应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可利用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或住房贷款,自主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方式。
1.参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和办法,对本单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前参加工作、无房和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对本单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聘任制的职工,在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住房补贴,职工购房时可一次性支取使用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
2.发放住房补贴与集资建房相结合。在一定时期内,鼓励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自建经济适用房,所建住房原则上按建筑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职工以住房补贴抵顶个人集资建房款或购房款。
3.发放住房补贴与出售公有住房相结合,以住房补贴抵顶房改购房款。
4.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要求,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提高单位资助比例,支持职工购房。
5.核定职工住房消费含量,按职级和工龄实行定额补贴并直接理入工资,随工资发放。
(三)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1.企业住房补贴标准、计算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参照 《本溪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各职级干部、职工的住房建筑面积规定标准可参照《本溪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企业也可根据本企业职工住房水平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根据国家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和财企〔2000〕878号文件规定,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单位原有建房资金的转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扣除房改规定提留的各项基金和费用)和公益金。不足部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从成本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方职工住房基金中列支。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暂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
三、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要求
(一)各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的具体要求,为本单位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要认真按照本政办发〔2000〕28号文件要求,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职工住房档案的表格式样详见本政办发〔2000〕28号文件附件),并依据住房档案严格核定本单位住房情况,报市房改办备案。没有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单位,不准发放住房补贴。
(三)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须按国家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和财企〔2000〕878号文件规定落实补贴资金来源,建立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专项用于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做好企业房改中有关财务处理工作。
(四)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经职代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四、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操作程序
(一)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经济的综合情况和自主筹集的住房补贴资金额度,结合职工现有住房状况,制定解决职工住房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补贴计划,报市房改办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在职工住房普查建档的基础上,根据市房改办批准的单位年度住房补贴资金计划,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按照轮候制原则,确定本单位申领住房补贴人员名单。
(三)为增加住房补贴发放的透明度,单位应将申领住房补贴人员的职务、工龄、住房现状及应领住房补贴额度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并以公示情况作为核定发放住房补贴的依据。
(四)单位向市房改办报送申领住房补贴人员名单及职工住房情况明细表,经审核确定后,由单位领取市房改办统一印制的《本溪市企业(自收自支事业)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住房补贴申报表》)。
(五)单位组织职工填写《住房补贴申报表》,核定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和应领取住房补贴金额,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字盖章。
(六)申领住房补贴人员持单位核准的《住房补贴申报表》和购房合同或建房手续等有关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
(七)单位凭业已审核批准的《住房补贴申报表》、购房合同和预付款收据等有关凭证,将职工购房补贴划转到售房单位。
(八)在划转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同时,应将按规定加发的5%住房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房屋维修基金专户,并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收款回执。
(九)职工购房后,凭《住房补贴申报表》、维修基金交存回执、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付款结算单和购房款收据,到市房改办开具《住房补贴资金购房确权办证通知单》,市房产产权管理处依据《住房补贴资金购房确权办证通知单》和相关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十)职工从住房市场购买个人产权住房(二手房)的,须凭在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的购房交易手续复印件、完税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其所在单位申报,经职工单位初审,并由单位凭上述手续到市房改办统一申领、填写《住房补贴申报表》,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字盖章后,报市房改办审批。职工单位根据市房改办核准后的住房补贴数额,向职工支付住房补贴现金。
五、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相关政策
为准确把握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相关政策,保持全市房改政策的统一性,规范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操作,确保住房补贴发放和企业房改的顺利进行,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所涉及的职工有房和无房界定标准、工龄计算、职称确定以及职工已用自有资金购房、其住房补贴资金如何支取使用和住房补贴资金的转移封存等问题,原则上按照本房改发〔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强化指导和服务,保证企业房改工作顺利实施
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房改和财政、房产、计划、建设、经贸等部门及工会组织,应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对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深化房改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定额定项补贴为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