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04〕9号
关于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 号)和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3〕162号)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1.征收范围:在市区和两县城市规划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项目。
2.征收对象:实施上述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
3.征收标准:市区一级地171元/平方米,二级地151元/平方米,三级地131元/平方米,四级地101元/平方米,五级地81元/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建筑面积计算)。
4.配套费收费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在办理开发手续时按规划面积一次缴纳,竣工时按实际面积结清,实行多退少补:收费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两期缴纳,但在办理开发手续时,首期交费额不能少于按规划面积核算的应交费额的60%,余额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按实际竣工面积结清。
二、征收的主体和征收方式、程序
配套费征收的主管机关为市财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市收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收费局)和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本溪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配套费的统一征收工作。配套费采取收缴分离的征收方式,即单位开票、财政统管、银行收款。
具体征收程序:
1.市开发办负责核算、填列征收计算表,开具交费通知单。
2.市收费局负责审核,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交款单位或交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交款。
4.市收费局开具《交费证明书》和《完费证明书》(共六联)。其中:建设单位开工前交纳首次配套费,市收费局开具《交费证明书》,建设单位完工结清交费,市收费局开具《完费证明书》。
5.建设单位凭市收费局开具的《交费证明书》和《完费证明书》 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开发办、自来水公司、燃气处、消防局办理相关手续或业务。
6.市收费局定期与市开发办、自来水公司、燃气处、消防局和财政局、银行分别按建设项目和会计基期进行对账。市收费局审核和银行收款地点设在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中心(地址:平山区平山路3号,市财政局办公楼一楼收费大厅)。
三、征收的具体规定
1.配套费按项目新建建筑面积全额收取,不扣除拆迁面积,实行税前列支。
2.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印发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3.征收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配套费征收实行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由市收费局与市开发办等有关单位签订年度责任状,对年度征收工作实行目标考核。
4.除国家政策规定外,配套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 减免及物化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凭市政府正式批准文件办理减免、缓征收手续。
5.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开发办未见市收费局开具的《交费证明书》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开工手续。自来水公司不得予以接供施工用水。燃气、消防部门不得受理相关审批事项。
6.工程竣工验收时,市收费局组织各有关单位核对完费情况。建设单位未交清配套费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有关单位不能给予供水、供电、供气接点。
7.对于拖欠交纳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告知制度,责令其限期交纳;通期不交,超过3个月的,由市开发办和市收费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本文下发之日前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尚未交纳或未结清配套费的项目和历史遗留问题按原来征收办法征收。
9.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四、配套费的使用和管理
1.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其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补充城建资金不足。安排使用要突出重点,注重综合效益,规范使用方式,严格审批程序。
2.配套费原标准部分使用办法不变。新增标准部分(原则上按具体项目房地产开发用地级别的实际收入额的相应比例安排燃气、供水和消防设施,新增标准的比例数是燃气25元/平方米、供水20元/平方米、消防6元/平方米),主要用于还贷、城市燃气主干网建设、发展燃气用户、城市供水主于网建设、城市水源改(扩)建设项目和补充建设资金,城市主干路市政消防设施建设等。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经费应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行部门预算管理。
3.严格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申报程序,对于符合使用范围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使用方案和可行性报告),上报市开发办,根据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纳入城建资金计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计划,按上述程序办理。
4.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用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配套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专业部门配套责任。燃气、供水、消防管线须配至小区规划用地范围线。
五、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执行,两县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六、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如有与本文件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