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3〕1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
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城乡一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政策
(一)补助项目。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由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
(二)补助标准。退役义务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照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发。经济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资金筹集。补助资金以县(区)筹集为主,市财政对县(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发放部门。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由安置地所在县(区)政府发放。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原征集县(区)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标准发给经济补助金。在士兵退役后6个月内,由各县(区)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进行审核,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入退役士兵个人银行账户。各县(区)要把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比照上述政策发放经济补助金。属于城区的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发放经济补助金,两县的由两县负责发放。
二、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一)安置对象。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退役后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其中:各区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由市统筹安置;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自行负责本辖区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安置去向。市、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向本地区所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凡是在本溪市境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必须接受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内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人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市和县(区)每年均要在空编内安排一定数量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由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会同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共同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下达安置任务。由省统筹安置的中直、省直系统安置计划和安置比例仍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要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安置岗位。退役士兵一般安排到工人岗位,也可以根据其学历、经历安排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全市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县(区)、乡(镇)机关招考职位,定向招录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被录用或聘用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享受大学毕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四)安置要求。承担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因接收单位原因而产生的信访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处理。
(五)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安置工作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
三、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力保就业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辽委〔201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精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后的就业服务。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培训就业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中的推介作用。不断拓宽安置退役士兵的市场化渠道,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就业,及时组织退役士兵参加省组织安排的培训,力保退役士兵实现有效就业。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培训就业的经费投入,市财政将对县(区)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四、认真做好安置政策改革的衔接工作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执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改革前的安置政策,也可以选择改革后的安置政策。
要大力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对符合安置工作条件,而一直未安置或安置后未上岗的退役士兵,各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加大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力度,保障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平稳过渡,确保退役士兵队伍稳定。
要进一步做好2013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市、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仍按原来比例、数量向用人单位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自2014年开始,根据安置改革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数量,按比例下调安置任务数量。
符合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规定的退役人员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改革和稳定大局。各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进一步挖掘社会资源和企业潜能,努力构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网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及时办理用编手续;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和培训就业所需经费预算,保证及时拨付到位,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人社部门要积极做好考试录用和招聘退役士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做好退役士兵职业资格鉴定工作,配合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配合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
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执行力度,确保新的安置政策和经济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市政府要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纳入创建新一轮双拥模范县(区)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县(区),取消其双拥模范县(区)参评资格。各县(区)要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经济补助预算、培训经费和工作岗位,健全退役士兵培训机构,确保全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健康平稳有序地开展。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