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08〕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 27号)精神,切实发挥统计工作在本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对本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及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加强统计改革,全面推行在地统计工作。实行在地统计旨在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统计制度。实行在地统计对进一步夯实统计数据,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满足市和县(区)两级政府全面掌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在地统计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在地统计工作的领导,各成员单位密切协助,通力配合,按照实施步骤、保证措施落实到位。
(三)高度重视周期性普查和调查工作,保证周期性普查顺利开展。国务院决定每10年内开展一次人口普查和一次农业普查,每5年内开展一次经济普查、一次投入产出调查和一次1%人口抽样调查, 平均每两年开展一次大型普查和调查, 每次普查和调查持续时间达2年。为了有效开展上述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周期性普查和调查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成立普查机构,解决人员编制。市政府要求各县、区今年10月底前成立普查中心,普查中心编制不少于5人。各县、区普查机构为副科级,人员包含在此次县、区增加的总人数中。
(四)加大对统计工作投入力度,确保普查经费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政府要切实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力度,要保证国务院和省政府组织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专项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及时将普查员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各县(区)需要增加统计调查任务的,要保证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补助经费。
(五)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反映第三产业发展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成立由交通、金融、邮政等部门参加的服务业统计核算领导小组,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全面反映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状况,为准确核算全市GDP奠定坚实基础。
(六)加强对部门统计业务的领导,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领导,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抄送给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发布涉及全局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须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核准。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等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配合和支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搞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确保统计调查单位数据完整。
二、加强统计组织建设,充实稳定统计队伍
(一)按照辽政发[2008] 27号文件要求,各县、区和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统计人员。平山区、明山区原则上配备统计人员不少于25人;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溪湖区原则上配备统计人员不少于20人;南芬区原则上配备统计人员不少于15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配备统计人员不少于10人。所需人员可采取在本地区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或临时聘用统计人员的办法解决。
(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要配备具有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职统计人员。人口在五万以上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原则上设2名以上(含两名)专兼职统计人员。
(三)城市社区由1-2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指定村会计负责统计工作。
(四)企事业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本钢(集团)公司、北钢(集团)公司等特大型企业集团独立设立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少于5人。
三、加强四项建设,为发展统计事业提供保障
(一)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为统计现代化提供保障。按照国家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建立市、 县、乡(镇、 街道)三级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实现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统计信息网络传输。乡(镇、 街道)统计办公室都要配备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市政府决定分3年由市财政投资,建设市、县(区)和乡(镇)及街道办事处数据传输的统计信息网络。各县(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也要投入必要配套资金,用于各自网络和信息化建设。
(二)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为依法统计提供保障。加强统计普法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和被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提高其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县(区)统计局设立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和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贯彻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情况,以及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三)加强统计方法制度建设,为夯实统计核算提供保障。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强化数据质量的制度化约束,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坚持和完善GDP核算及主要数据下管一级制度;加强能源、服务业统计工作和对县域经济统计工作的管理;加强统计监测,提高服务水平,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扩大网络运用与服务范围,满足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
(四)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智力保障。政府统计机构要重视高素质、复合型统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或招聘高素质人才,努力改善统计干部队伍的人才结构。要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各县(区)统计局局长变动需征得市统计局意见,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专业统计人员调动,需征求所在县(区)统计局意见。要深入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努力营造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的工作氛围,打造一支求真务实、甘于奉献、业务精湛、精益求精、能打硬仗的统计干部队伍,为统计工作提供智力保障。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