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06〕2号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本溪市城市
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3年9月9日《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3〕3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2003年9月10日《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本政办发〔2003〕93号)同时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发至街道办事处)
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意见
为逐步建立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全覆盖、广受益、标准适度、与相关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地缓解城市特困居民就医难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和自我救治、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对象
凡正在享受本溪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政府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均属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
三、医疗救助标准和政策
(一)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实行门诊和住院两种形式。
1.门诊医疗救助。享受医疗救助的城市特困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每人每年最高门诊救助金额为4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门诊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后,救助范围内部分由本人和医疗救助各负担50%。每户年累计达到门诊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医疗救助。
2.住院医疗救助。享受医疗救助的城市特困居民,每人每年最高住院救助金额为2000元,仅限本人住院享受。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后,救助范围内部分由本人和医疗救助各负担50%。每人年累计达到住院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医疗救助。
(二)救助对象年内可以重复享受门诊和住院两种救助待遇,结余的资金不再转入下年使用。
(三)享受医疗救助的特困居民,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治疗。
(四)对于门诊和住院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最高救助限额内,救助对象只交纳个人应承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然后由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救助限额时,超出部分由救助对象自理。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经批准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出院后再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医疗救助部分。
(五)自行到非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明确不予支付项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政策规定不享受医疗救助的,均不在医疗救助范围之内。
(六)定点医疗机构要承担具体医疗救助任务。免收救助对象的挂号费、门诊诊察费;CT、MRI及彩色多普勒、B超检查,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手术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减免20%。各定点医疗机构可自愿在上述减免基础上提高减免幅度,增加减免项目。
(七)每年年终可根据救助资金情况,对少数重病特困的救助对象实施进一步救助。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采取定点医疗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由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经办机构,兼顾布局合理,在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医疗救助要求、医疗水平达到医学标准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选择,报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由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并实施管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38号)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医疗服务规程,为医疗救助对象确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依据医疗救助程序,因病施治,降低服务成本,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优化服务流程,减化服务环节,为救助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医疗便利。
五、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结算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本级留存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利息等,其中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配比资金。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先由市财政垫付,年终统一结算。市、县财政配比比例另行确定。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特困居民医疗救助需求变动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2.市、县财政局根据经办机构提出的医疗救助基金需求计划,于每季度初预拨到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资金实行每月结算制度。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1.市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各县(区)都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救助资金全部用于救助对象,防止非救助对象挤占救助资金的违规行为。
2.市、县(区)财政局和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分别设“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资金”专项存款账户,对资金使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从救助资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
六、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特困居民都能享受到医疗救助,又要严格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医疗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在基层要建立由有关部门领导、街道、社区、低保对象代表及聘请医疗专家组成的医疗救助监督委员会,对救助工作实行全面监督。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病历、治疗结果、收费价格、救助金票据审核、审批和资金结算等环节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建立奖惩制度,对医疗救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以及举报属实者,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意见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浪费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医疗救助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成立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县(区)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综合协调、政策制定、监督检查、人员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救助对象和动态管理、发放就诊手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认定、医疗救助组织实施、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审核、结算和统计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按计划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以保证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救助的配套制度并贯彻落实。
附件: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附件:
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何焕秋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段志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悦武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代文礼 市民政局副局长
姜运娥 市卫生局副局长
龚振福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跃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代文礼(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