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发文字号:本政发〔2012〕13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2-07-24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2〕1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1〕45号)精神,现就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全面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94亿立方米以内,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0.05亿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4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10年44立方米下降到30立方米,下降幅度33%;万元GDP用水量由2012年50立方米下降到40立方米,下降幅度18%;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18%以下,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5%以上;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100%;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制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开展主要江河水量分配工作,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实行区域取水许可限批,控制新增用水过快增长,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执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对地表水、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逐步封闭地下取水工程。严格执行《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的规定》,推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连通联调,确保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要。建立覆盖市、县(区)两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指标控制体系,严格控制区域内取用水总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研究修订《本溪市行业用水定额》,恢复征收超定额加价水费。加强取用水计量设施管理,全面严格实行以表计量,按量收费。加快节水设施改造,推动大型企业节水工艺改造,普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节水器具,逐步更新改造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推进农业节水滴灌增粮和小型灌区项目实施,限制建设高耗水项目,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项目,对重点用水单位实施用水效率监测和监控。到“十二五”期末,我市用水效率力争排在全省前列。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实施太子河污染源头治理、河流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农村环境治理三大工程,从根本上改善太子河流域水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考核标准,太子河干流断面中老官砬子达到Ⅱ类水质,太子河干流及主要支流达到Ⅳ类水质。从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重新核定审批全市入河排污口,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饮用水水源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自2012年起对桓仁、凤鸣、观音阁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评。

  五、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纳入对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评体系,各级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十二五”期末总考核。水务、发展改革、财政、农业、规划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物价、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强化依法管水,规范建设项目相关涉水行政审批。加强我市水情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使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深刻认识和了解我市水资源现状和有关政策,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本溪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二五”指标分解表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本溪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二五”指标分解表

指标单位市直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高新区本溪县桓仁县全市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总量万m315673 3022 3149 2039 3351 3832 4425 13909 49400 
其中地表水万m314834 1887 2760 1469 2936 2832 3489 13193 43400 
地下水万m3839 935 189 370 215 700 736 516 4500 
非常规水源万m3
2002002002003002002001500
消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万m3
30341216729952450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2010年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46 0.48 
2015年

0.55 0.55 0.55 0.55 0.55 0.55 0.53 0.54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2010年m3622016257233232144
2015年m3421411185022151730
下降率%333030303035331933
万元GDP用水量2010年m36018263382403211650
2015年m3491522276632264841
下降率%181717171920185918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2010年%90.66055608470505090
2015年%92.77570758792656092
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2010年%
0000000
2015年%
2525252540152025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2010年%
2323232320275023
2015年%
1818181816202018
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2010年%
7575707070606570
2015年%
9090909098859090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00100
100
100100100
其中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00
100
100100100
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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